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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实施方案(20220715)

· 2022-07-15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阳光挂网工作,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顺应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械招采管理子系统功能,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1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完善以分类挂网为基础、议价采购为补充的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简化准入流程,缩短更新周期,挂网价格调整常态化。

(二)以国家医保采购平台《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以下简称“国家医保数据库”)中的药品信息为基础,以医保信息业务编码为依据,实行“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交易”。

(三)建立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披露等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诚实守信,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挂网药品范围

凡获得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能持续生产、保证供应且质量合格的药品,均可向陕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械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平台”)申请挂网。

药品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进行实时更新。

三、挂网药品采购交易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四、挂网目录及网上交易说明

阳光挂网药品依据挂网规则,分为阳光采购目录和备选目录两类。

(一)阳光采购目录包括:国家采购目录、省级带量采购目录、限价挂网目录、直接挂网目录等。

1.国家采购目录的药品依据国家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及时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在省招采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不得再次议价。

2.省级带量采购目录依据我省或我省参与的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时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在省招采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不得再次议价。

3.限价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与挂网的药品申报企业或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带量议价,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

4.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省招采平台不标识挂网价,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议价,与申报企业协商议定。省招采平台提供相关药品的价格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时参考。

(二)备选目录作为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使用,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自主议价并通过省招采平台阳光采购,采购品种的选择、采购金额等须符合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未挂网产品准入

(一)申报方法

对未在省招采平台挂网的药品,申报企业可通过省招采平台实时提出申请,勾选确认产品信息后,直接纳入“备选目录”。

(二)申报要求

以国家医保数据库医保信息编码为依据,实行“带码采购”。一个医保信息编码只能对应一个挂网产品;无医保信息编码的产品不能在省招采平台申请挂网。

六、已挂网产品动态调整

(一)国家采购目录、省级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依据国家和省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挂网目录和挂网价格。其他挂网产品联动 “全国最低价”进行动态调整。

(二)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

1.限价挂网目录中的产品,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申报企业须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省招采平台申请更新挂网价或调整挂网目录。未及时或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2.采购平台对降低挂网价的申请,实行日常化受理,常态化更新。申报企业应主动、及时、如实地通过省招采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新申报的挂网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省招采平台及时集中公布调价结果。

3.因各种原因不愿按全国最低价在我省挂网的,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或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消挂网。

4.如需调高挂网价格,应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须同时提供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省医保局审核确认需调高限价的产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招采平台对拟调整的挂网价格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进行公示后,予以挂网。

(三)挂网目录调整

1.下列情况申报企业可随时通过省招采平台申请进行常态化目录调整,每周集中处理一次。

1.1因各种原因不愿按新的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的产品,申报企业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或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消挂网。

1.2因各种原因需要从阳光采购目录(限价挂网目录、直接挂网目录)调入备选目录的产品。

2.挂网目录定期调整

2.1调整周期

每月5日-15日定期受理,按月调整。

2.2调整类型

2.2.1限价挂网目录调整

(1)直接挂网目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和备选目录内的产品,符合“全国最低价限价条件”的,可申请调入限价挂网目录。

(2)申报企业需通过省招采平台申报价格信息,上传相关价格证明文件,同时填报全国最低3省价格(其中新批准上市药品申报指定10省(市)(北京、辽宁、山西、江苏、浙江、山东、江西、湖南、上海、天津) 中的1个价格)、申报陕西挂网价。申报的陕西挂网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

(3)省招采平台按规则审核后进行公示、并经省医疗保障局审定后,符合限价条件的调整至限价挂网目录。有价格争议或投诉等特殊情况的,通过价格核查、专家甄别、评估或谈判,决定是否挂网或暂停交易。

2.2.2.直接挂网目录调整

(1)符合下列目录范围或条件的产品,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

①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

②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上市药品;

③低价药品不再按“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管理。交易价格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控制标准(化学药品3元/日、中成药5元/日)的药品,均可以通用名、剂型为申请单元按低价药品直接挂网。

(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上市药品,需通过省招采平台上传产品批件;低价药品需通过省招采平台申报产品日服用量,上传药品说明书。

(3)省招采平台按规则审核后进行公示、并经省医疗保障局审定后,符合规则的调整至直接挂网目录。

2.2.3.备选目录调整

省招采平台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对限价挂网目录执行满一年及以上,无交易记录的产品自动调整至备选目录。交易记录不包含通过省招采平台备案采购模块产生的临时采购记录。

3.目录调整间歇期

自调整结果公布之日起,省招采平台自动标识相关产品的调整间歇。间歇期内,不受理该产品的目录调整申请。

3.1由限价目录调入直接挂网目录的产品,半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3.2调入备选目录的产品,半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七、暂停挂网与撤消挂网

(一)申报企业可随时通过省招采平台申请撤消挂网产品,每周集中处理一次。自撤消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撤消产品的挂网申请。

(二)因自然灾害、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一年以内)不能正常供应的挂网产品,申报企业可申请暂停挂网。供应正常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三)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挂网产品,申报企业应主动申报,暂停挂网;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要求撤消挂网的药品,立即将相关产品撤消挂网。

八、监督管理要求

(一)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挂网与动态调整等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省招采平台对调整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各方投诉和申报企业申诉;在结果执行后的日常工作中,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举报。

2.举报、投诉与申诉均实行实名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对歪曲事实、恶意投诉的企业视情节进行约谈或网上通报。

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省招采平台申报的全国最低价进行随机价格比对,对发现的问题产品按规定处理。

(二)申报企业对其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及时、如实申请调低挂网价格,申报的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虚报瞒报全国最低价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挂网资格,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三)申报企业对挂网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完全责任。在我省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均须通过省招采平台阳光配送、公开交易。

(四)强化省招采平台监管监测功能。

1.省招采平台对我省分类挂网等集中采购的政策性信息分别标识。

2.对不愿按全国最低价限价挂网和因各种原因需重点监测的产品,进行追踪调研,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3.对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附件.陕西省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价格申报说明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15日

普通附件:
陕西省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价格申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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