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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d2型机车重联门风挡整治采购公告

· 2024-10-14

HXD2型机车重联门风挡整治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一部分 谈判须知

一、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介绍

HXD2型机车重联门风挡整治项目,现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资金来源:段生产成本

本次采购内容包括:HXD2型机车重联门风挡整治

1.1.2采购范围

本谈判采购项目1个包件,即A01包件:HXD2型机车重联门风挡整治

1.1.3服务完成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1231日。

1.1.4其他具体要求:

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乙方将其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1.2 供应商资格条件

1.2.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持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已执行三证合一的地区,必须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应具备承担谈判项目的作业能力,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应的投标项目内容;

2)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结算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2.2财务要求

1)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1-2023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1.2.3业绩要求

供应商近三年内(20219月至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采购产品具有应用实例(新品除外)业绩,须至少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装车运行考核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或增值税发票。

1.2.4信用要求

1)供应商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供应商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供应商未处于被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4)供应商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1.2.5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谈判。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对同一包件同时响应谈判。

1.3 合格的物资及服务

1.3.1 供应商应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响应物资。

1.3.2 供应商应提供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运输、安装、调试、售后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1.4 保密要求

各方均应对本次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5 拆包、分包、转包

本项目不允许拆包响应。

供应商成交后,禁止分包或转包。

1.6 报价

供应商最终报价应为包含不含税单价、不含税总价和含税总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并标明增值税税率。

报价应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及各种税费等费用。且不得过分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

1.7 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自身发生的与谈判有关的一切费用,并且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1.8联系方式

1招标人名称: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丰台机务段

2联系人:龙先生

3招标人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75

4联系电话:办公室(路电021-56493、市电010-51856493);手机号码:18611564465

5本项目报名时间:20241014日至101617点止。

6在平台报名后,需将盖章的报名表扫描件版发送1846299960@qq.com,并电话联系010-51856493确认,视为报名有效。

7谈判时间

视报名情况,具体谈判时间另行通知

二、谈判响应文件

2.1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须按谈判文件第五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和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主要由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2.1.1 报价函

2.1.2 授权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1.3价格部分

1)项目物资报价表

2)物资描述表

3)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2.1.4 商务部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资质证明材料

4)近年财务状况或审计报告

5)近年业绩情况

6)信用证明

7)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

8)其他:/

2.1.5 技术部分

1)产品技术规格书,执行的技术标准

2)报价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3)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

4)服务方案

5)产品演示或样本展示

6)安全管理措施

7)其他:/

2.1.6 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2 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2.1 谈判响应文件的版式用A4纸,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谈判响应文件内容不得涂改。

2.2.2 谈判响应文件应印制,并按连续页码顺序装订。

2.2.3 谈判响应文件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用活页装订。

2.2.4每个包件均应单独编制谈判响应文件。

2.3 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2.3.1供应商提供谈判响应文件,需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应在谈判响应文件封面的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同时提供谈判响应文件电子版。

2.3.2 谈判响应文件应按谈判响应文件要求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4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与所有副本装在一个标袋内,以及存有电子版的U,并用封条密封完好,自制的标袋、封条有效;封签处骑缝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章和法人公章,密封袋上贴上用A4白纸打印的封面。

2.5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未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或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密封不完好的,采购人拒绝接受。

谈判响应文件须于谈判前一日17点前送交招标方。谈判日期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寄送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75号,丰台机务段,技术科,龙猛刚,电话18611564465

2.6 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撤回

供应商在谈判公告/谈判邀请规定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不允许有报价折扣)、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必须出具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通知书。

三、谈判与评审

3.1谈判与评审

3.1.1 竞争性谈判按谈判公告/谈判邀请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3.1.2 供应商派代表参加谈判会议,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若有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谈判可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

3.1.2采购人负责依据丰台机务段相关文件组建谈判小组。

3.1.3供应商名称、包件号、响应报价及其他事项,将在谈判会议上宣读并记录。

3.1.4 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所有供应商报价机会相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3.1.5 谈判内容:相关技术参数响应程度、价格因素、交货期限、资格资质情况、售后服务承诺与质量保证。

3.1.6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成交候选人,但低于成本的除外。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资质、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审。

3.1.7 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

1)谈判响应文件逾期递交的;

2)谈判响应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未装订密封,或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无故未参加谈判会议并未通知采购人的;

4)供应商报价超出预算控制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2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

3.2.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和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内容。

3.2.2 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要求。

3.3推荐成交候选人

3.3.1 谈判小组将根据评审办法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按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标明排序。

四、成交

4.1成交

4.1.1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书面谈判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报采购人审批。

4.1.2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4.2 成交通知书

4.2.1采购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终止谈判程序、以及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否决所有谈判响应的权力。对因此而受到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4.2.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4.2.3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但不超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按照相应数量订立书面合同,若因供应商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第二部分物资需求明细表

 

序号

包件号

委外修项目

车型

计量单位

需求数量

交货日期

到货地点

备注

1

A01

HXD2型机车重联门风挡整治

HXD2

31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丰台机务段

 

注: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调整物资明细内容。

 


第三部分合同文件

 

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定作、设备维修、检修、改造、复制、测试、检验等事项。

2.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填写第二条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条款。

3.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加工承揽事项,请填写/

4. 若合同双方均为总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 承揽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不含税)

合计(不含税)

税率(%)

增值税(元)

价税合计

完成时间

备注

 

 

 

 

 

 

 

 

 

 

 

 

 

 

 

 

 

 

 

 

 

 

 

 

 

 

 

 

 

 

 

 

 

第二条 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三条 承揽方式

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乙方将其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第四条 材料的提供

完成本合同承揽工作所使用的材料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一)甲方提供材料。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所使用的材料清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日内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涉及设备修理时,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乙方提供材料。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所使用的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当列明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等。甲方对所使用的材料享有检验权和选择权,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材料清单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异议后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

(三)其他方式。

第五条 质量保证期限及质保金

对于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保证期为 月,自甲方验收合格并使用之日起计算。

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 %,大写 元整(小写: 元),质保期满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含增值税)的 %(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剩余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方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息一次性将余额支付乙方。

甲方可以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票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装卸、 等费用。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票约定

1. 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 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 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七条 提供技术资料的方式

技术资料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一)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乙方应当于交付工作成果时连同技术资料、图纸等一并返还甲方。乙方承揽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书面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二)由乙方提供。甲方有权查阅、了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其他方式。

甲乙双方对各自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二)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三)应当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材料、技术资料,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

(四)有权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修复或重做等。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三)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接受甲方变更意见或建议,并按甲方要求及时交付。

(五)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技术资料等物品;不得泄露任何有关的技术信息。

(六)对其工作人员承揽期间的安全负责。

(七)乙方不享有对本合同项下材料和工作成果的留置权。

 

第十条 履行期限

日起至 日止。

第十一条 工作成果验收及交付

(一)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二)验收中,双方对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检测、检验数据等报告时,乙方有证明质量符合约定的责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完成工作成果后应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验收。在乙方所在地验收的,验收合格后 日内,乙方应将工作成果交付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未付费用 %的违约金。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除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以外,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无偿进行返修或重做。标的物经两次返修或重做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合同解除后,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返还,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的,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承担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天,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乙方除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若承揽材料为甲方提供,乙方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擅自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的,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 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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